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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實習

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學生實習實施計畫

(本計畫經100年6月3日第1000050080號

簽奉宜蘭縣政府核定)

一、依據

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運用本館專業人力與教育資源,提供學生深入了解宜蘭在地知識及博物館實務工作之機會,並促進本館與學術機構之交流,依據「宜蘭縣政府受理大專院校學生暑期實習作業要點」,特訂定本計畫。

二、實習對象

  1. 博物館學、文化資產、藝術管理等博物館事業相關系所之國內外大學院校(含研究所)學生。
  2. 對博物館經營管理、在地知識深耕教育、研究典藏、展示規劃及相關實務訓練有特別需要及興趣者。

三、實習期限及出勤時間

  1. 實習生的實習時數不得少於25天(200小時),期限以一至三個月內實習完畢為原則;如有特殊情形,得由實習單位向本館申請,經核准後辦理。
  2. 實習生之出勤時間如下:
    • 依本館出勤時間規定,夏令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十二時、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;冬令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十二時、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。並應簽到退。
    • 為配合業務需要,實習單位得視情形,於每週最少出勤3天為原則下規範實習生採彈性及輪休方式出勤。

四、受理時間及申請流程

  1. 受理期間:暑假實習於每年四、五月提出;寒假實習於每年十一、十二月提出;學期中實習,則需於開學前三週提出。申請資料逕寄展示教育組(以下簡稱受理單位)會辦處理。若因特殊狀況且經受理單位同意,學生得不定期提出申請。
  2. 填報申請書乙份,並備齊下列資料,於受理期間內提出;如因特殊狀況者,須於實習日前二週向本館提出。
    • 系所主管或指導教授推薦函一封(須彌封)。
    • 實習計畫書,含實習動機與目的、曾修習相關課程、預期成果等。
    • 500字之個人簡歷。
  3. 受理單位初核申請相關文件。
  4. 本館視申請組別之業務狀況、輔導人員安排、空間容納度等因素,決定是否接受申請。
  5. 擬接受實習申請之組別審核實習計畫及面談。
  6. 經審查合格及面談通過者,即通知申請人依規定時間報到,並請就讀學校或系所以公文發函方式提出正式申請。本館將核發識別證,並由實習組辦理實習前講習及開始實習。

五、考評

  1. 實習結束前繳交實習報告書(含建議事項),字數不得少於二千字。
  2. 由本館實習組指定人員擔任輔導人員,就出勤狀況、工作表現、服務熱忱、實習報告四方面評量實習生之表現覈實考評,會人事室後,陳館長核定。
  3. 實習期滿由實習組開具實習證明,並附本館實習生評量表影本。如實習生就讀學校訂有統一評量表時,依其規定辦理。

六、限制

  1. 實習時數依實際簽到退時數核計,如總時數未達原預計實習總時數之四分之三者,本館不開具實習證明及實習生評量表影本。
  2. 實習期間於本館所接觸之資料或文件(含實習報告書)未獲本館同意,不得攜出或擅自對外發表。
  3. 凡申請實習之學生須依規定時間到館實習,實習期間如有不當或損害本館館譽之行為,本館有權終止其實習資格並通知就讀學校系所。

七、其他

  1.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注意服裝儀容,與其他實習生應相互配合支援,對觀眾隨時保持和藹親切態度,館內公共空間及執勤時禁止飲食,並確實填寫每週實習工作表,於每週日或週一下班前交給各組輔導人員彙整。
  2. 實習生於本館實習期間,皆不支給任何報酬(薪資、保險和津貼)及不供宿,實習學生之保險由各學校辦理。

八、本計畫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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